2013年3月,该男子的父母出资购买了深圳市宝安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并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办理了房贷;
2015年2月1日,双方在罗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结婚后,双方在家庭环境教育背景性格观念等方面差异较大,矛盾逐渐加深;
2015年12月,该男子提出离婚;
2016年2月,由于几轮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妇女决定向本小组提起离婚诉讼。
2016年3月,该男子举证,其中双方有婚前共同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协议中双方共同确认宝安区房产注册为男女双方名下,但实际由男子购买,该房产的所有权和增值收益均归男性个人所有。
四.本案焦点
1双方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定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况?
2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有效吗?
3不出资房地产,一定不能主张和补偿吗?
五.事件后果
我方撤回控告,双方在民政局进行协议离婚。
另外,考虑到当事人毕业后刚步入社会,在感情的处理上有时缺乏理性和长期的关怀,我们也充分征求了当事人父母的意见,当事人父母也充分尊重孩子的想法,当事人表示不能与对方私下协商,最终以诉讼方式促进调解
本案的转换发生在我方立案后,对方提出的《婚前协议》上。《婚前协议》由男女双方签署,其中明确约定。 涉案不动产虽以男女双方名义登记,但产权和收益实际归男性所有,女性对该不动产没有任何权利。 随后,当事人回忆说,当初确实签署了这样的协议,但具体内容不记得了。 但是,现在,我们无法论证最初的事实。 如果协议属实,我们投诉请分房产的机会非常少,当事人经过慎重考虑,也决定放弃追索,与对方协商离婚,但当事人对我们仔细考虑问题的专业态度非常满意。
3不出资房地产,就不能分得或补偿房地产吗? 看到这里可能很多人会疑惑,假设本案没有婚前合同,且该房产实际由男方父母出资偿还,离婚时女方能否向价款支付房产或相应的不动产补偿?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并没有唯一的标准答案,家事纠纷是结合情理法,重视相对公平,还是需要具体案件的具体分析。 对于这种不动产分割,认定父母出资赠与夫妻双方,有根据不动产份额直接分割案例的法官只需综合考虑双方婚姻期间子女状况对家庭的奉献实际出资比例等,对未出资人给予适当补偿,由法院消除一方父母而出资
本案中,双方结婚时间不满一年,且无子女,因此两人家庭的生活支出和维持婚姻的支付并不多。 即使没有签订婚前协议,从公平原则考虑,女方享受50%不动产份额或相应价值补偿的可能性比较低,但根据婚姻法中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有可能酌情获得部分补偿。
七.结语
仅凭两情相悦或一时,携手共度一生并不容易。 婚姻不能只靠合同的约束来维系,而应该用爱和尊重来浇灌和培养,希望大家有勇气面对和接受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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