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性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4 .认定事实婚姻终止,应当考虑当事人解除事实婚姻的意思表示,以及该解除行为达到一般公众认为已解除婚姻关系的效果——田顺华重婚案
2 .事实上的重婚和同居暂时的亲缘关系界限
重婚罪的主要特征是男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者之间非法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因此《婚姻法》第三条不仅禁止重婚,而且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001年12月2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解释,《婚姻法》第3第32和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和婚外异性,不是以夫妻的名义,而是"持续和稳定" 如果男女双方同居,但不是“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而是随时可以自由解体,则属于暂时的姘居关系,只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在现实生活中,虽然有些人没有登记结婚或举行婚礼,但两人确实是以夫妻关系生活的。 也就是说,夫妻关系中相对大众公认的,应该认为是事实上的重婚。 关于事实上的重婚,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宣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的2003年8月8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修改后,国务院决定重新公布《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但是,上述“批准”仍然可以参照执行。
由于民法和刑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任务目的,不能简单地通过民事审判的方式来理解和适用刑法。 刑法中的事实婚姻应当包括以非法同居和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的事实婚姻。 其理由是,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违法同居关系处理,促使其自行办理婚姻登记。 但不能因为没有注册就否定婚姻关系的客观存在,只是没有正当性。 重婚罪的犯罪对象不是对方的权利,而是一夫一妻的社会管理秩序,侵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因为对方利益不受民法保护,就否定对方构成重婚罪。 否则,重婚罪所打击的显然只是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而不是破坏一夫一妻制,不符合刑法的目的性解释原则。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4日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关系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发布施行《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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