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安徽省司法厅发布《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今后,新规将简化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流程;加大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并规定业主自行管理维修资金。
业主未交存维修基金或被起诉。
针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建筑结构相连接的非住宅物业的首期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交存。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房屋交付前,存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不得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当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期交存维修资金的30%时,应当继续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困难的,业主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查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和账户余额,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总额用途增值收益和余额;发生的项目费用及分摊;房屋分户账和分户账中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余额,以及其他相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移交物业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结余的,应当与物业所有权同时转移。原产权人未交存维修资金或者维修资金子账户余额不足的,由双方协商足额交存。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应当返还业主。
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可直接申请使用。
征求意见稿明确,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维修养护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道和设施;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屋面和外墙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消防设施损坏;公共护栏严重损坏,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建筑物的正面有脱落的危险;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原因功能失调。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二次供水设施损坏.发生上述危及安全情形之一,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申请使用。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负责,相关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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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至11月19日,公众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过省司法厅官方网站提交修改意见;
2.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第二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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